孙**、刘**、张**、孙**、孙**、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孙**、刘**、张**、孙**、孙**、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金*为:44894.15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计算方式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法定损失在三者方赔偿后,就剩余部分再扣除上诉人方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理赔的部分后,按照70%计算并判令由上诉人黄**承担,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因其亲属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经(2020)鲁0891民初****号案件确认为1201620.70元,并判令侵权方承担437486.00元,被上诉人已经取得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尚有余额损失:76413...(本文书还有32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