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王**、王**、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黑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王*不服上诉至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1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依法停止王**的九头奶牛的执行(奶牛价值50,000.00元)。2.要求确认九头奶牛归王*所有。事实及理由:2021年6月3日,安达市人民法院下达的黑龙江省安...(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