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温县永生*********(以下简称某某合作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4)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某某合作社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24)豫08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某某合作社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某某合作社等没有和农户平等协商,没有依法和自愿原则,某某合作社串通的几个公司和组织的行为对古城村的农户完全无效。二、包括案涉土地在内的滩地属于国有土地,已经交由所在村委会管理。北京某某公司、某某合作社等主体无权干预村委和农户...(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