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怡*******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受理诉前引调,并根据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3)浙0603执保****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后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市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绍兴市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人民币196387.9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布匹的买卖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布匹。2021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截止2021年11月8日,被...(本文书还有1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