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蕲春县联*******(以下简称联鑫食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欠的房屋租金10259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房屋租金781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210412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4日,原告与蕲春县饮食服务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书》,约定:蕲春县饮食服务公司将其位于豁口路**号房屋(原红头湖鱼城)租给原告2013年5月25日,原告与蕲春县饮食服务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在政府没有规划拆迁的前提下年承租前述房屋此后,原告按约定承租房屋并支付租金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漕河镇吉祥网吧楼下...(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