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华****(以下简称华业啤酒厂)因起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江北支行、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21)吉民申****号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华业啤酒厂申请再审称,原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裁定认为华业啤酒厂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华业啤酒厂提起诉讼有明确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了确实可信的证据,故华业啤酒厂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向华业啤酒厂释明本案因何种原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剥夺了华业啤酒厂的诉权。2.据以作出二审裁定所依据的《情况说明》未经质证。3.华业啤酒厂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00)龙行执字第47号案件尚未终...(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