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青海杞禧********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贷款年利率为5.775%,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0日,最后一次付息期为贷款到期日,并约定如贷款逾期,逾期部分从逾期日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1.5倍,即8.6625%/年,另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耿**、耿**、央*、洛*、柴**、张*签订六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