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大漠*******、邱**、杨**、广州大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大漠*******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及被告广州大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1829185.48元、违约金11697795.93元(截止2021年3月31日)、律师费150000元,上述合计63676981.41元;2.判令第一被告承担2022年4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提供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原告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1401委贷字2017第018号),约定原告委托青海银行海西分行向第一被告发放贷款5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用于第一被告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为9.5%...(本文书还有6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