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四、其他事实。
某**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某**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行政程序不持异议,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某**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审查予以确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在含义上亦未形成明显区别,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的诉讼请求。
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本文书还有1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