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长胜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以下简称众鑫公司)、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长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众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胜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众鑫公司、赵*共同给付原告欠款55万元;二、判令被告众鑫公司、赵*给付原告欠款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30日利息约为6.8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承揽了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原告与众鑫公司协商,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本文书还有2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