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杨**、菏泽市华*********(以下简称华达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杨**、菏泽市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查明认定事实有误,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一、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杨*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首先,上诉人入场做工系工友赵**介绍,入职时间为3月份,而赵**也系案外人杨*某介绍,杨*某仅为介绍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施工现场的施工...(本文书还有3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