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人某乙青岛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人某乙青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86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5日,原告丁**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鲁b7****号机动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11766元。2023年5月16日,原告发生单方车辆事故后向被告报案,经被告确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金额为8690元。此后被告拒赔,原告向被告协商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人某乙青岛分公司辩称,本案原告丁**在2023年5月16日向答辩人报案,称2023年5月2号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但是其报案时已经...(本文书还有2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