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某清*******因与被上诉人某煤业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宁夏某清*******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的是混煤,并非系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无烟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货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合同中约定的是无烟煤,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是混煤,被上诉人属于根本违...(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