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赣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4)赣07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退还赣县区白鹭加油站顶棚互面全部材料,折抵贷款10332元或者重作;某甲公司因合同违约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51612元。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理由是:2023年3月1日,钟**与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经共同商议,由某甲公司根据钟**的赣县区白鹭加油站钢结构经营棚现场状况,实地测量、并包材料加工,提供钢结构所有材料。2023年3月28日,钟**等人到钟**白鹭加油站,根据设计图纸并且实地测量获取尺寸和数量。同月31日,钟**微信发给钟**《白鹭加油站屋顶材料明细及价目表》。5月17日,钟**将经过裁切加工完毕的加油站经营棚材料运送至目的地。双...(本文书还有4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