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与被上诉人王*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3)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辽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三、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进而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判后改判。
被上诉人王*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涉工程只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并最终结算,不存在第三方。同时上诉人承包经营案涉工程所在地点,该地点的装饰装修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且孟*系上诉人在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上诉人在一审已经确认。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