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即判令朵**偿还王*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6.72万元,(自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4月16日按月2分计息利息计算),并判令朵**支付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朵**自2018年下半年起分多次向王*借款,至2020年9月14日,朵**陆续向王*借款119万元。2021年1月16日朵**通过微信转账向王*偿还70800元的本息后,王*又重新书写了借条,将此前王*向朵**所有借款转化为新的借条,共计借款14笔,借款金额113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但除2021年4月1日前朵**向王*偿还3万元外,剩余本息至今归还。王*索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审判决却将王*与朵**双方来往账目相减后支持了差额。王*认为第一,朵**的借款是由朵**...(本文书还有2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