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令被告中国人民****************在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18199元。
二、判令高**、河南捷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超出保险限额之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20年9月24日2时24分许,高**驾驶豫dn××××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襄城县道路(34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县十里铺镇四里营村路段处时,与同向行驶由牛*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4日,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高**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无事故责任。
当日,牛*被送往襄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多发伤1.头皮撕脱伤;2.胸部闭合伤左侧肋骨骨折;3.腹部闭合伤脾破裂...(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