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宁城县盛**********(以下简称盛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和白**、被告张**及宁城县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计息至被告还清尾欠本金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计407030.56元),本息合计907030.56元;2、判令被告宁城县盛**********将坐落于宁城县的房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原告债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系被告盛鑫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17日,被告张**自原告处借款5...(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