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与被告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21年6月5日就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号**楼、38号**楼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6月20日解除;2.被告承担将系争房屋恢复原状和搬运清理费用7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5日至2022年6月19日期间的租金239,5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滞纳金(以239,5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2年2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291,000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金291,000元;7.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7,065元、物业管理费22,212元及前述费用的滞纳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以22,2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2月1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8.被告立即办理登记在系争房屋名下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一切证照的注册地迁移变更或注销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手续费;9.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在本案一审中已支付的律师费2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鹤旋路**号**楼、38号**楼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期限为5年,自2021年6月5日起至2026年6月4日止,租赁面积为246.8平方米第1年和第2年的月租金均为97,000元,租赁保证金为291,000元租赁期...(本文书还有6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