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嘉某**(以下简称“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21)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辛**的本人工资为2490元/月,上诉人认为应当按照该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另外辛**在上诉人处离职后,便去了其他公司工作,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并不合理。
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嘉某公司向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0611.14元,其中:医药费:1010.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55元×7个月×60%=3005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55元×2个月=1431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500元×6个月=15000元、鉴...(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