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四川西华**********(简称西华航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西华航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诉称,2016年8月,朱**入职西华航空公司。入职时,西华航空公司未按时给朱**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存在强迫签订服务期协议、延迟发放工资、克扣2020年5月至8月工资20%的情形。2020年9月2日,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公司予以拒绝。朱**工作至同年10月国庆假期后,再次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发放9月工资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仍予以拒绝。同年10月22日,公司向朱**发出除名处理书,以旷工为由,决定对朱**予以除名处理。该除名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据此,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确认朱**与西华航空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9日解除;2.西华航空公司撤销2020年10月22日对朱**的...(本文书还有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