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煌****(经**:沈**)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12000整。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利息损失为自2020年11月27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煌****的经**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始,被告陆**原告购买钥匙坯。2...(本文书还有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