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与被告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75,5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909.86元(***.85%-12x8个月x1.5倍,2024.6.16-2025.2.15)合计:78,490.86元2.请求判令本案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g217线库车市库尔干至拜城县盐水沟(k997+000-k1063+000)段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中由原告给被告工程提供了劳务,后被告邓*于2024年6月16日与原告进行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中约定了剩余款在2024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未按照欠条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持欠条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原告无奈依法诉至...(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