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引导双方调解,后因调解不成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依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202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陆**原告购买牛仔裤2023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金额为375245元对账单,被告对其中300000元无异议,但对剩余的75245元有异议后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分别于2023年2月12日、2月13日、2月19日、3月8日、3月28日、4月13日、4月30日、6月20日各偿付货款20000元、10000元、30000元、10000元、10000...(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