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3)吉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一、一审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一)一审庭审中,李**陈述其于2015年11月11日将工程交付鲜**,故于当日起算工程款的给付时效,即李**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于2018年11月10日届满。而李**系于2018年11月1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截止此时李**从未向鲜**主张过鲜**欠其工程款,即诉讼时效于其被刑事羁押前届满。(二)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只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民事诉讼权利并未被剥夺,仍然可以委托代理人依法行使起诉、上诉、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并不是现行民法典明确列举的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三)本身在李**被羁押前即已超过诉讼时效,在羁押期间也未向鲜**主张,另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后,如认为其中止原因消除后,李**也未在六个月内向鲜**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此种法律适用在我省已有先例,详情见于民事判决书(2020)吉民申****号。一审法院认定李**2019年获释后即向鲜**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2019年获释后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鲜**主张权利。综上,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一审未认定李**未将全部工程施工完毕,而认定鲜**应当给付李**全部工程款是错误的,且鲜**不欠李**工程款。(一)李**未完成全部工程。1.李**起诉时也明确其未完成全部工程,另杨**的证人证言也能...(本文书还有7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