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与被告任**、师**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刘**、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柏**,被告任**、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给付二原告公司股权、场地使用费、机械设备款、玉米秸秆原料款等转让款100,000元。2.判决二被告按月息1.3分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转让协议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未付清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每天5%比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认为逾期期限较长,要求二被告按约定金额承担违约金数额过高,现自愿降低违约金数额和标准,要求二被告以逾期付款金额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逾期日起,按法定支持最高利率标准月息1.3分标准,从2021年7月2日判决至款项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二原告将富裕县春桐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股权、场地、机械设备、玉米秸秆原料转让给二被告,转让价格为四十...(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