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红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红瑞公司可以请求千宗宝研究所仅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涉案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千宗宝研究所违反合同约定,将合同标的新药技术转让给第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本院生效判决驳回千宗宝研究所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后,其仍未履行合同,并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守约方红瑞公司要求千宗宝研究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红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要求千宗宝研究所履行的合同义务,仅为两项:一是将合同约定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红瑞公司,二是向红瑞公司交付专利所涉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全部申报资料。基于千宗宝研究所违约在先,红瑞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千宗宝研究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仅限于千宗宝研究所能够履行的不具有人合因素的合同义务,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千宗宝研究所的利益。
其次,红瑞公司要求千宗宝研究所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属于不能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其一,关于专利权的变更。涉案合同约定转让的...(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