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龙安**********(以下简称龙安公司)与上诉人汉中市兴***********(以下简称兴华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龙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工程确实停工,塔吊停止运转。2.事实不清,租赁费计算应以月包干制计算,不管使用多少天都是按月计算,不应该按天计算。
兴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龙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在认定租赁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未按合同约定裁判错误。2.根据兴华公司提供的工程报审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塔吊不合格被处罚导致停工,属于龙安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停工36天,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扣减70780元,原审法院酌定扣减40000元,显...(本文书还有3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