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经********(以下简称经山水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阿************(以下简称阿尔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山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阿尔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山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德国××镇××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将位于德国××镇××商铺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2022年度租金72770.94元、物业费22051.8元以及设备租赁费35914.68元,合计130737.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9819.44元(自2021年7月1日起以未付的130737.42元为基数,按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7日元);4、判令被告按租金18元/㎡/月、物业费5元/㎡/月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期间的占有费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商铺之日止);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阿尔法公司辩称,经山水公司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本案系经山水公司漏算、错算我公司实缴租金,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公司超出约定范围支付租金而导致的纠纷。1、我公司在2020年6月28日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90412.38元,除当年应缴的租金、物业、水费90412.38元外,额外支付...(本文书还有54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