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黎**在二审期间向一审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关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黎**在本案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黎**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从事旅行社带团工作,经常帮他人在国外代购手表等,清楚海关申报的相关规定和旅游行业对导游代购的禁止性规定,但其每次带团出境都会帮客户代购手表、首饰、包等奢侈品,客户有需求会在代购微信群里询价,认为其报价合适就找其帮忙代购。疫情前,内地客户可以到香港取货;疫情期间,其收到客人货款后联系境外店员购买货物后,再找水客带到内地;其建立的微信群“广州大表哥”有92名组员,其有货源就在群里发布商品信息和折扣;水客带货入境有用两地牌货车或快艇,还有以人身夹藏方式,...(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