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以下简称a**)与被告b**(以下简称b**)、c**(以下简称c**)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及其经**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原告a**明确被侵害权利项为发行权,故本院依法变更案由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b**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作品名称:《xxxxxxx系列卡通》,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6-f-00246xxx)的商品的行为;被告c**立即删除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商品链接;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10万元;庭审中,因涉案侵权链接信息已被删除,原告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撤回针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本文书还有3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