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96年7月**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上诉人盛**、许**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农村**************(以下简称农商银行铧尖支行)、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盛**、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农商银行铧尖支行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证据存在瑕疵,农商银行铧尖支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盛**、许**主张过权利。照片仅能证明拍照的事实,催款通知虽有盛**的签字,但盛**签字的原因是农商银行铧尖支行工作人员确认担保的事实,盛**认可对借款进行担保后才签的字,整个过程农商银行铧尖支行未要求盛**、许**还款或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保证期间已过,盛**、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