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2024)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2024)辽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承担合理费用即280820元,即一审法院少认定合理赔偿额121600元,针对少认定的121600元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承担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提起的重新鉴定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定案证据存在错误。上诉人所有车辆辽a0××**车在被上诉人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出险后,被上诉人未联系上诉人积极主动定损,针对车辆损失上诉人委托辽宁鑫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认定车辆损失费269392元,产生鉴定费11428元,上诉人系为维修车辆,及时使用车辆,为固定损失才启动个人委托,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应的资...(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