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北京市海******(以下简称区政府)不履行查处职责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龚村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7年11月,四季青镇宝山村棚户区腾退改造项目启动,2020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季青镇政府)张贴了《致宝山村民一封信》,原告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内。涉案项目是由四季青镇政府主导的,腾退人为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宝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村委会)。原告认为,四季青镇政府和宝山村委会实施的棚户区腾退改造行为实际上是对房屋进行拆迁,没有法*依据,实为规避法定的征收程序,严重违反了国家基本法*、法规的规定,原告特于2022年10月18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邮寄了《要求行政查处申请书》,被告在2022年10月19日签收,但被告在收到行政查处申请书后,对该申请至今未作答复。原告认为被告限期内未作答复的...(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