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赔偿167378.73元;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60元,由原告彭**负担754元,被告王*负担1706元。原告彭**、被告王*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文书还有1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