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聊城市乾*********(以下简称乾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乾润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双方就承包协议工程已结算的证据,上诉人在协议外增加工程量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一、上诉人在一审时已经申请司法鉴定,一审委托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山东鸿鸽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经鉴定,被上诉人未施工工程费用及已施工但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程修复费用为772086.94元,上诉人因鉴定支付鉴定费用共60000元。因此,上诉人...(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