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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赵**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068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原告陈**、赵**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原告陈**、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偿还陈**、赵**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判令由吴**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吴**向案外人李**借款用于周*,因吴**与李**关系比较好,吴**向李**借款时要求陈**、赵**担保。2015年2月3日,吴**向李**出具借条,陈**、赵**承担担保责任借款200000元,限三个月内归还,用胡芬的车辆作抵押。因当时李**需要将借款转至吴**的账户,而吴**已...(本文书还有296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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