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曾*、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被告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撤销曾*与余**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三条的约定,撤销范围以余**欠余**的债务9万元和利息为限(利息以9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4日,余**与余**签定了《代持股...(本文书还有1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