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某某****(以下简称南通某某****)与被告(反诉被告)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周**对南通某某****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与汪*、被告(反诉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通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对工程返工整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者支付整改费用10000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由周**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周**从南通某某****处承接江阴市某某花园某村、阳某新村、黄某新村的雨污改造工程。根据图纸要求,埋在地下的水管应使用混凝土或者沙保护,以防止水管受到损坏,但周**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绝大部分的水管没有使用混凝土或者沙保护,而使用建筑垃圾填埋或直接将水管裸露埋在地下。周**的施工质量严重违反工程质量要求,给后续安全使用埋下隐患,南通某某****及发包方多次要求周**整改无果,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故要求周**返工整改或者支付返工整改费用。
被告周**辩称,南通某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埋地管确实没有用混凝土或沙...(本文书还有4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