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摆**、禹**、陶**、陶**诉称,2017年9月4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马**驾驶宁a******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贺*县广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12公里+600米处向西左转弯下公路时,与沿广源街由北向南由陶**驾驶的宁a******小轿车碰撞,造成陶**当场死亡。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陶**原系宁夏神州轮胎有限公司职工,是家中唯一成年男性,父母陶**、摆**均已年老体弱,二儿女均年幼。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马**、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43060元、丧葬费38915元、抚养费590561元、交通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车辆损失38242元、车辆损失鉴定费3000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禹**辩称,被告人马**的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原告人陶**、摆**居住在金凤区良田镇,应以城镇居民对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被告人马**不表异议。
被告人马**的诉讼代理人杨**辩称,丧葬费计算有误差、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公司诉讼代理人马*辩称,丧葬费计算有误差、被抚养人生活费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票据为准。某公司系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仅代办相关营运手续...(本文书还有5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