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男,1985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再审申请人董*因与被申请人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马*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应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本案因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适用不可抗力,全部免除责任。2022年8月10日至12月10日乌鲁木齐疫情期间,董*完全被封闭在家,不能经营,属于“不能履行合同”的状况,不是履行困难,更没有政府给予补助补贴,完全不存在租赁车辆被资助、征用等情况。原审法院已适用“不可抗力原则”,就不应再适用“公平分担原则”。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本文书还有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