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章**、章**、淮南市富*********(以下简称富用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章**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章**支付租赁费人民币41万元(租赁费暂计算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之后的租赁费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章**赔偿原告租赁物损失200万元;3、依法判令被告章**支付违约金6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章**需要购买价值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租赁给被告章**使用,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8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另约定,被告章**每半年支付租赁费人民币壹拾玖万元(190000元),5年合计租赁费用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整)合同还约定被告章**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原告租赁费用,到期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用,被告章**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文书还有5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