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南皮县聚*********(以下简称聚金五金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聚金五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各金及固定物取出术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垫支医疗费等共计281425.52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系被告的冲床操作工,月平均工资2440元。2016年8月15日16时30分,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右手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诊断为:右手拇指食指离断毁损伴皮肤缺损,右手掌侧皮肤缺损、右手脱掌关节脱位。原告住院治疗37天,尚需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为索要拖欠工资及确定被告的工伤保险责任,2017年2月16日原告依法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2017年4月18日南劳仲案字(2017)第7号裁决书裁决;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018年1月25日,原告依法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各金及继续治疗费...(本文书还有4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