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32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以玉某将涉案土地转包给马*以及马*再次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李*没有在自然资源局登记备案且涉案土地不具备二次转租条件为由,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关于“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之规定。一审判决查明李*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土地,却判令马*向李*返还租金违反公平原则。故二审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达成调解,调解书内容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