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祁**因与被申请人潘**、尹**、某某甲公*及一审被告某某乙公*、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祁**申请再审称,某某甲公*是案涉劳务工程的分包单位,某某甲公*支付的款项系其作为劳务合同相对人直接向潘**支付的劳务款,不是尹**通过某某甲公*支付,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尹**是某某甲公*的代理人,其与潘**签订合同将案涉劳务交给潘**实际施工,并与潘**完成工程结算的行为是代表某某甲公*,不是个人行为。依...(本文书还有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