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61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3)鄂05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的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张**提交的公安机关出警《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伤情鉴定委托书及法医鉴定意见书、医院病历资料等系列关联证据及张**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案发当日张**在与李**的纠纷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及上诉人在冲突现场受伤的事实。本案虽然现场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李**否认殴打行为,但事后赶到现场的证人(含报警人)均能证明张**当场指认李**殴打其脸部致其倒地受伤的情节,尽管张**在讯问笔录及庭审陈述的细节有一定出入,此乃事发时间经历长(案发2021年4月4日,笔录形成于2021年12月16日,目前近三年)、...(本文书还有2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