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自行承担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自行承担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韩*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自行承担不质证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某财险自贡公司质证意见为,1、对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第二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内容真实性无异议;2、对第三组证据《聘用合同》、兜山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王**的聘用合同没有时间,不知道是多久签订的,应该是2020年12月份,确实合同上没有日期,这是理解的日期;对账户交易明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需要请法庭注意的是,交易明细反映出来原告受伤期间并没有减少收入;对2023年11月2日兜山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对证明前半部分的内容不持异议,对后半部分内容我们有异议,首先2023年11月2日出具的证明...(本文书还有3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