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与上诉人董**、刘**、蔡**、杨**、彭****房****房**、安徽禹腾********(以下简称禹腾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唐**与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认定唐**承担40%的过错责任比例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唐**与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有义务为唐**拆除楼板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安全。本案中,正是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未提供任何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才导致唐**在拆除楼板上跌落受伤。唐**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董**、刘**、蔡**、杨**、彭****房****房**、禹腾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唐**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事故的发生。该起事故导致唐**胸椎骨折t11/12(胸12)、腰椎骨折l4、右侧肋骨骨折(9、10、11)、左侧腰骶横突骨折(2、3、4)等全身多处受伤,给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以及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一审判决唐**承担40%的责任实属不当,为此,唐**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本文书还有6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