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8875元,利息16950.4元,还款违约金3390.26元,分期手续费15497.02元,共计104712.68元。(以上金额截止至2024年4月26日,2024年4月27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以原告信用卡系统计算的数据为准);2、原告有权就被告刘*名下车牌号为陕a3****小型轿车经依法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