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诉被告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及原告李**、李**、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李**、李**对马**在顺德农商银行存款及顺德北滘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各有六分之一的继承份额;2.确认原告李**、被告李**对马**在顺德农商银行存款及北滘某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各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3.判令被告向原告李**、李**支付6666.67元、向原告李**支付16667元,合计23333.67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李**系姐妹关系,被告是原告李**、李**的伯父...(本文书还有2883字未显示)